淄博市博山区水利局关于开展违法自备井专项清理整顿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全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依法打击非法取用地下水行为,维护全区良好水事秩序。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开展违法自备井专项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顿范围
全区范围内所有非农取水户。
二、清理整顿标准和依据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限期封闭拆除、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等措施。
(二)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等措施。逾期不补办或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予以处罚。
(三)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依照《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并依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处罚。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三、时间安排
自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四、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擅自凿井、无证取水等非法取水行为,举报人可通过服务电话(0533-4253046)进行举报。举报经核实的,将视案情给予奖励。同时,举报人信息将严格保密。
五、责任追究
对排查发现的违法取用水行为,在整治过程中按规定和要求时限整改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未按规定要求整改的,启动水事违法案件调查程序依法进行处罚。对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淄博市博山区水利局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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