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的宠物犬17天就病亡,谁来买单?

近年来,饲养宠物群体逐渐庞大,宠物活体交易量也日益增大。作为新兴交易类型,在行业标准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容易产生运输过程不当、交付不符合约定、交付后质量存在瑕疵等问题,严重影响广大购买宠物的消费者的权益。尤其是宠物交付后的质量瑕疵问题,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原告王某某向被告陈某某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泰迪犬。买回家后第4天,王某某发现泰迪犬出现眼睛发红有血丝等不适症状,并告知陈某某。第7天,案涉泰迪犬被确诊感染了犬瘟热,王某某将泰迪犬送至宠物医院治疗,产生治疗费用共计5000元。第17天,案涉泰迪犬病亡。为此,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某退还宠物购物款2000元,并向其赔偿宠物医疗费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出卖人应当向原告提供健康的宠物。宠物属于活体类商品,由于幼犬感染病毒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不可控性,且感染后出现病症又会有相应的时间间隔,原告不可能在接收宠物时即确认宠物是否健康。本案中,原被告未对检验期限进行约定,则应当根据宠物作为活体类商品的特点,及感染犬瘟热病毒的潜伏期,确定合理的检验期限,结合本案所涉泰迪犬确认感染的时间仅为7天的事实,故认定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泰迪犬存在质量瑕疵,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在该犬染病后送至宠物医院进行治疗由此产生的费用属于合理开支,相应损失应由被告承担。遂判决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损失合计7000元。

法官有话说

宠物作为活体动物,不像普通的商品具有明确、规范的质量标准。买受人在选购宠物时,往往无法直观了解宠物真实的健康状况,一旦发现系病宠,也很难证明是宠物出售时就已带病。本案中,虽然出卖人与买受人对宠物的质量标准未作出明确约定,但基于交易习惯,出售健康宠物系宠物出卖人的基本合同义务,保证宠物健康是宠物买卖合同中的最低标准和应有之义。买受人购买宠物后知晓患病等情况,且在合理检验期限内通知出卖人的,应由出卖人承当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向买受人赔偿相应损失。我们购买宠物时,应仔细确认宠物是否处于健康状态,可带宠物进行体检,发现问题及时与卖家协商解决,可要求卖家负责治疗或换一只宠物等。如果宠物才买几天就死亡了,一定要查明原因,避免不必要的损失。遇到上述案件的情况,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敦化市人民法院  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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