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绵阳市妇女联合会共同发布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优秀案例(五)

陈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刘某某与前夫离婚,法院判决两人婚生女陈某归刘某某抚养。2012年11月30日刘某某与被告人向某结婚,2014年9月9日刘某某将自己和陈某的户籍迁入向某户籍。婚后,被害人陈某与刘某某、向某共同生活。后被告人向某与刘某某一起到绵阳城区务工,陈某留守乡村就学,向某每周周末回家辅导放假在家的陈某。在此期间,被告人向某对被害人陈某实施了猥亵和奸淫行为,给陈某身心造成巨大伤害。2021年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向某涉嫌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同年9月28日,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向某不服判决上诉,同年11月22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将司法救助纳入未成年人案件“一站式”办理范畴。在案件审查逮捕阶段,控告申诉部门12309热线电话即接到未成年人陈某的母亲打来电话,反映其身患癌症经济困难、异地开展新生活受阻等问题,寻求检察机关帮助。控申部门初步了解情况后认为其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遂引导其提交了司法救助申请书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为了避免反复取证带来隐私泄露和给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控申部门承办人立即报告院领导后决定将司法救助纳入未成年人“一站式”办理,同侦查机关和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的承办人一起取证,启动“救急”程序迅速办理,在短短十日之内即完成调查取证和救助审批手续。

 

异地开展多元救助,努力帮助被害人回归正常生活。案发后被害人陈某及母亲为了开启新的生活,离开了四川,回到原户籍地。为了保障被害人陈某回归正常学习和生活,绵阳市检察院主动对接原籍地某省某区检察院,联合开展多元救助。某区检察院先期向被害人发放了困难帮扶金,协助其办理转学手续,并应绵阳市检察院委托,指派专业心理咨询师开展心理疏导,对被害人母亲刘某某进行家庭教育方面的指导。2022年6月,绵阳市检察院为被害人陈某申请到市检察院多年来办理的司法救助案件中单人单笔最大金额的司法救助金五万元,疫情缓解后,跨越千里,给被害人送去检察温暖。经了解被害人已逐步走出阴影,阳光活泼,成绩良好,尤其在艺体方面表现出较强天赋。

 

向监护人发送司法救助金专款专用告知书。因受害人尚未成年无法自主使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国家司法救助金被其母亲代为保管,其母亲又再嫁组成家庭,据了解家庭经济并不宽裕。为了确保司法救助金专款专用,更长远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绵阳市检察院运用当年制定的《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特殊人群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后的保管和监督办法》创新工作机制,在发放仪式上专门向其母亲发出了《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金监管告知书》,明确了司法救助金只能用于被害未成年人的就学、就医、日常生活必需开支,防止挪作它用。并且与银行签订代管协议书,约定必须陈某与刘某某同时在场说明用途方可取用此款。此机制是绵阳市检察院为了保护残联人士、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对司法救助金发放之后的妥善保管和监督作的延伸保护机制,机制实施以来,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较好的监督和保护效果,截止目前,已经签订代管协议11份,发出《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金监管告知书》40余份。

 

主动“建章设站”,德法并治助力乡村振兴。绵阳市县两级检察机关针对该地基本县情,着力健全工作机制,搭建工作平台,延伸检察触角,从源头上铲除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土壤。一是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以乡村工作站为辐射中心,充分撬动村(居)委会、学校、儿童主任、网格员等基层组织力量,及时发现“案外家庭”存在的家庭教育、监护侵害等线索,“事前+事后”处置,形成强制报告的全覆盖。二是主动与县妇联、县民政、县教体、乡镇等部门在案发地建立未成年人乡村工作站,以此为依托,有针对性的送法入村、入户,做到教育在先、警示在先,法律知晓,从源头减少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给农村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洁净、温馨的成长环境,助力乡村振兴。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创新工作方法,将国家司法救助纳入“一站式”办理同步启动,既妥善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又体现了司法救助的及时性和救急性。绵阳检察机关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主动延伸司法保护触角,向监护人发送司法救助金专款专用告知书,确保专款专用。积极主动作为,实行综合救助,主动跨省对接当地检察机关,跨越山湖,将爱心持续传递,积极开展异地司法救助、亲职教育、协助转学等关爱救助工作,帮助未成年人及家庭走出困境,回归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延伸办案效果,主动建章设站,从源头上铲除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土壤,通过德法并治助力乡村振兴。

 

来源: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供稿:孟瑞廷

编辑:郭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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