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开庭不到场,不代表法庭无法审判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往往会出现因被告抗拒诉讼或其他因素,而不参加庭审活动的行为,认为不到庭参加庭审,法院就没有办法处理案件,就可以不承担在民事诉讼中应当承担的义务,但现实并不如此,最近,白河林区基层法院缺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因资金周转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2万元,承诺几天后偿还,但3个月过去了,被告仍未偿还借款,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尝试各种办法才联系上被告,邮寄送达、短信送达、公告送达多种方式齐发力,被告仍拒绝配合。庭审如期进行,被告无正当理由,仍未到庭参加庭审,法官遂决定缺席审理此案。

经庭审查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情况属实,有微信聊天截图以及银行流水等证据予以佐证。双方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在借款到期后需偿还原告借款。被告虽未到庭,但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决被告限期偿还借款。

法官寄语: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原告缺席审理的,法院会按撤诉处理,被告缺席的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本案中,被告不参加庭审,对于维护被告的权益是不利的,如果被告不能到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出庭,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 张鑫

声明:
(1)本网发布和转载的图文、视频信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章的内容等未经本网证实,仅供读者参考。
(2)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3)优秀稿件,将在农商普法监督网的头条号、搜狐号、百家号、微信号等平台发布,或推荐至其它媒体。

我要上传